为什么在唐代把古代的国家监狱叫做“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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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鸿胪寺

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六品上。掌宾客及凶仪之事。领典客、司仪二署。凡四夷君长,以蕃望高下为簿,朝见辨其等位,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有官者居本班。

△典客署

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三人,从八品下。掌二王后介公、酅公之版籍及四夷归化在籓者,朝贡、宴享、送迎皆预焉。酋渠首领朝见者,给禀食;病,则遣医给汤药;丧,则给以所须;还蕃赐物,则佐其受领,教拜谢之节。有典客十三人,府四人,史八人,掌固二人。

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掌送迎蕃客,颛莅馆舍。

△司仪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凶礼丧葬之具

各个民族的服装的由来(传说、特点)

1、蒙古族

蒙古族服饰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史前时期。远在旧石器时代,人类就开始用植物的叶子将自己修饰一番,后来又取用打猎的兽皮做衣服。

在北方游牧民族的岩画上,已经看出蒙古高原的古人类在腰间围着一条短短的兽皮裙,头上插着长长的羽毛,有的臀部还有尾饰。而且已经有了大量粗拙的石环、骨饰等物品,说明在很早以前,北方游牧民族就有审美意向和审美追求了。据考古资料证明,蒙古族的服饰与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服饰是一脉相承。

据《汉书·匈奴传》记载,“食畜肉”、穿“皮毡裘”的匈奴妇女的头饰与察哈尔妇女的头饰非常相似,而匈奴的服饰文化,又传给了鲜卑、柔然、突厥等北方游牧民族,当然也传给了蒙古族。而这些民族服饰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适应高原气候而产生。

蒙古族的服饰具有自己的审美特征,蒙古族特别地偏爱鲜艳、光亮的颜色,这些色彩都使人感到色调明朗、身心欢娱。蒙古族又崇尚白色、天蓝色这样一些纯净、明快的色彩。蓝天白云,绿草红衣,一种天然的和谐。

另外,从蒙古民族服饰的款式看,褒衣博带,即能体现人体的曲线美,又能体现蒙古牧人宽厚大度、粗犷坦荡的性格。

蒙古族居住于蒙古高原, 气候寒冷又加之以游牧为主,马上活动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其服饰必须有较强的防寒作用而且又便于骑乘,长袍、坎肩、皮帽皮靴自然就成了他们的首选服饰。

《黑鞑事略》载:“其服右衽,道服领,少数为方领,以毡、皮、革、帛制作,衣肥大,长拖地,冬服二裘,一裘毛向内,一裘毛向外,男女样式相似”。

这种服式,后稍经改革,沿用至今,牧区男女均穿用。分夹、棉、皮3种。冬以羊裘为里,多用绸、缎、布作面,夏穿布、绸、缎、绢等料。一般用红、黄、紫、深蓝色。袖长窄,下摆不开叉,衣襟及下摆多用绒布镶边,边宽约6~9厘米。穿着时稍向上提,以红、紫等色绸缎带紧束腰部,两端飘挂腰间。

从上古到蒙古汗国,从元、明、清至今,随着历史的发展,历代蒙古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并不断吸收兄弟民族服饰之精华,逐步完善和丰富自己传统服饰的种类、款式风格、面料色彩、缝制工艺等方面,创造了许多精美绝伦的服饰,为中华民族的服饰文化增添了灿烂的光辉。

2、满族服饰

明朝,南迁到辽东地区的满族人,他们的服装是布、皮兼用。迨至努尔哈赤率部起兵后,他们的服饰杂乱无章,出现“上下同服”的现象。直到皇太极时代,冠服始有定制。入关之后,从皇帝到兵丁之衣冠,寒暑更换,皆有定制,不可逾越。

至于闲散旗人,男皆袍服,以绸缎或布制做,外套马褂,直到辛亥革命,率以为常。满族妇女的旗袍,多有发展,喜用绸缎制做。在北京等地盛行“十八镶”的做法,即镶十八道衣边才算好看,样式也变成宽袍大袖,为有清一代的时装。

辛亥革命后,旗袍的样式由肥变瘦,并有长、短袖之分。经过不断改进,一般样式为:直领,窄袖,右开大襟,钉扣绊,紧腰身,衣长至膝下,两侧开叉。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落,建立后金政权,推行八旗制度以后,满族人均在旗,故他们所穿的袍服便称为“旗装”、“旗服”。

3、藏族服饰

目前关于藏族服饰最久远、现存的实物资料是昌都卡若遗址出土的少量装饰品,有片饰簪、璜、珠、项饰、牌饰、贝饰等,反映了距今四、五千年前的青藏高原土著居民已有了较高的审美情趣,不仅有了缝织衣物的骨针,还具备了需一定审美意识方能创造出的璜、珠等。

藏族服饰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中二丁王"时(相当于中原西汉中期),南方雅隆河谷的吐蕃开始了冶炼铁、铜、银等矿产,为金属饰品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藏史记载,公元三世纪的拉妥妥日年赞时,吐蕃赞普的服饰巳与众不同,出现了服饰等级的差异。

史载松赞干布时期,吐蕃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吐蕃文化得到迅速的发展,其服饰文化日渐发达。吐蕃奴隶制王朝等级森严,在服饰上的表现也日臻完备。

从反映吐蕃盛时的敦煌壁画可看出,君臣服饰的等级差异,藏王一般只有赞普才能使用的三瓣宝冠箍住的有凹槽装饰的无沿帽,呈红色,通常高于一般人的帽子;藏王的侍从或臣下往往戴平顶无沿帽。

衣袍的式样也各有不同,官吏的章饰规定有一等瑟瑟,二等金,三等金包银,四等银,五等铜,六等铁等大小两类,共十二级,装在方圆三寸的盒子里挂在胸前,以区别职位的高低。

武将的头盔有形如塔的装饰,战士头盔上有三只彩旗以表示出生的年月,随着"惟以淬砺为业"的吐蕃冶炼业的发展,军队的铠胄日趋精良,有的周身仅露两个眼窝,劲弓利刃常不能破,其威严、勇猛之气在今天大昭寺壁画的吐蕃武士像中尚历历在目。吐蕃贵族不仅本人穿着华贵,还在聚会宴客时,把佣人装饰起来。

而作为赞普的松赞干布则用一种红带子包头,身着长袍,足穿脚尖朝上的靴子,据《红史》载,这种王服是受波斯王朝的影响,反映了文化交往已影响到了服饰文化层次,而从松赞干布伊始的吐蕃与中原的密切交往,两种民族文化的长期接触更为藏族服饰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史载文成公主进藏时,带入诸种花缎、锦、绫罗与诸色衣料二万匹,还有大量的金玉器具。松赞干布及吐蕃大臣纷纷自行去掉毡裘,改穿绢绮。近代西藏的高级官吏,头发绾成一髻,戴金翅白纱帽,这是唐代进士的服饰。

此外,还采纳文成公主建议,令国人禁止"赭面"(用油涂面),文成公主进藏还带来了种植蚕桑和纺织技术,"植桑织丝兮"大大的促进了吐蕃服饰技艺的发展,青海海西州都兰出土的大批吐蕃服饰文物,真实、生动地反映了吐蕃服饰的工艺水平。

服装的织物纹样多为联珠动物纹,装饰品的金质首饰、佩饰的精美使人叹为观止。今天藏族妇女饰品的镶嵌形制,可以从这些文物中找到原型。

吐蕃是一个军事帝国,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征服融合了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区的许多其他民族,这是造成今天各地区藏族之间文化差异的重要原因。在服饰的表现上也是如此。

吐蕃时代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东女、附国、党项等部落服饰的不同,东女部落住在康延川(今昌都),处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其女王穿青毛绫(氆氇)裙,上披青袍,袖长到地,冬穿用文锦装饰的羔裘。发作鬟髻状,两耳垂珰(耳环)。足穿革素(皮靴)。一般男子披发,妇女辨发,男女都用彩色涂面。

王居丧三年,不易服,不梳洗。附国是以今四川甘孜为中心,包括今四川阿坝一带的嘉绒藏人的藏羌融合体。他们头戴圆形皮帽,或带幕离佳(即面罩一类饰物,为妇女所带)。身披毛曷毛(氆氇一类)、皮裘,穿牛皮鞋。颈系铁索,手贯铁钏。王与酋长以金为首饰,胸前挂着三寸长的金花。

党项则是纯游牧部落,"服毡袭褐,披毡以为上饰",早在北周时巳能制造精美的犀甲、铁铠。四川西北部还有属党项部落联盟的邓至、武兴国和宕昌等,服饰习俗为头藏乌皂突骑帽,身穿长袍,下着小口裤、足穿皮靴,与今四川牧区藏族服饰相似。

此外青海地区有吐谷浑,贵妇人披锦袍,戴金花冠。如女发型为辨发披于后,后饰珠贝,以繁多为高贵,这一服饰与今青海藏族妇女大致相同。这些地区服饰特征是今天各地不同藏族服饰的母型。

吐蕃王朝崩溃后,从九世纪中期到第十一世纪的二百余年间,西藏社会一直处于分裂割据的混乱状况。这一时期战乱不堪,服饰艺术的发展也难免厄运,停滞不前,而与战争有关的武士服饰却济时发展。在阿里古格王国的遗址中,发掘有大量古代武士的盔甲和武器。

这一时期的服饰发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佛教僧侣服饰的兴起。公元八世纪,西藏出现了第一批僧人,服饰由赞普府库供给,后由百姓、政府共同供养。佛教服饰亦形成等级区别,并有节日与平时的不同装束,自成体系。不少上层僧侣生活奢侈,衣着华丽,"下坐重裀,上张伞盖,身衣锦缎……"。

早期西藏僧侣服饰受印度影响甚大。据传说贝霞帽最早则是由印度国王赠给宁玛法王莲花生而流传下来,成为西藏僧帽中的一种,但后来西藏僧服衍变发展较快,极具地方色彩。朗达玛灭佛后二百余年,佛教重新兴起,并且形成众多的派别,各派不仅在佛经教义的诠释上不同,而且在服饰穿着上也不相同。

古老的宁玛派僧侣着红色袈裟,故又被称为红教。而噶举派则以戴红帽或黑帽以示各支派的区别。这种以服饰表征身份、信仰的现象正是西藏服饰文化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西藏服饰史上颇具特色之处。

元代,西藏隶属于中央王朝,因而在文化的各个方面都与元王朝发生了密切的交往,服饰上所受的影响也较前朝为大。元王朝在西藏分封安抚使、招讨使、万户等各级官吏,不同品级穿着不同花饰的藏袍,戴不同的顶冠,以至民主改革前噶厦政府的四品官的一种官服名称还保留着元朝的叫法"寸扎花尔白玛"。

官品的主要标志也表现为蒙古式的"江达"(即圆冠)上的顶饰的差异。官吏贵族的管家、随从、佣人的帽子也有一定的形式,大管家在举行仪礼时要戴"索夏"(即平顶围穗蒙古帽)等等。

还有一种贵族平时戴用的"夏木包多"的饼形帽,管家或根布(乡官)等也常戴,这个时期萨迦上层官吏、贵族的服饰或仿效蒙古贵族,或直接为元王朝赠赐,穿用十分普遍。西藏北部牧区与蒙古族交往较多,至今尚保有一定蒙古服饰习俗。

元朝藏族服饰另一特点是宗教信仰对服饰的影响增大。随着佛教的中兴,严格的僧侣等级趋形成,使得宗教文化以多种形式与手段渗透于服装、鞋帽,而且以特定的图纹或符号来表达一种特定的意思。这种现象还影响到民间装束,如出现仿袈裟色泽的藏袍和印有宗教符号及佛教法宝的装饰品等等。

明朝,中央与西藏地方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明王朝设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管辖今西藏、甘肃、青海和四川西部的藏区,并常赏赐给藏区上层贵族以大量的锦帛、裀褥。而从藏区进贡的物品中看,氆氇、毛缨、足力麻、铁力麻等纺织物品占了贡物的大部分。

说明当时藏区的纺织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而纺织业正是服饰发展的基础。为明代藏族服饰业发展提供的另一个优良条件是中原与西藏官方民间的大量的茶马贸易,为西藏输入了大量的布帛、缎绸和纺织成品,这些贸易是以前任何时代都难以企及的。

此外,明代西藏的藏戏艺术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藏戏艺术密不可分的服饰艺术也自然迅速兴起。藏戏服饰除了历史上贵族们的日常服饰外,还发展出了另一类高度夸张的服饰以及大量的面具。并且这些服饰和面具都是严格按照戏剧角色的地位身份配置,并为其性格特征服务的。

这类服饰艳丽、夸张,重在表现力与强烈的装饰效果,成功地将西藏服饰经过艺术处理后搬上了戏剧舞台,为西藏服饰文化增添了新的血液。同时又大大促进了西藏戏剧、舞蹈、美术等艺术的发展。

清朝是中国历史前所未有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时期,中国各民族文化大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并日趋定型。与今天的联系最为密切。藏族的服饰文化亦不例外,所以我们将以清代藏族的服饰文化为主,对藏族服饰文化的结构、艺术特色、审美特征、制作工艺做进一步的探索,以利于加深藏族服饰文化的特色。

4、壮族服饰

在清朝末年(1911年)以前,壮人穿的衣服,都是自纺、自织、自缝制的。当时,女子的服装与男子相比显得多彩些。她们上身穿的是大襟蓝干衣,领窝至右腋下的衣襟、两袖,均绣大花边,衣领矮,露颈部。

下身穿的是长至脚踝的长折裙,或镶有花边的宽裤子,裙子外面,正两腿心处,各绣一条垂直对称的大花边,在臀部处打几个折,臀部下的裙脚卷起一寸左右,两边以几针缝住,形成后裙脚弓形翘起,从前面看是桶裙,背后看是折裙,上下衣裙贴身,线条分外明朗,十分雅观。

脚登圆口绣花鞋。壮族男子穿的上衣,是黑布对襟衣,圆领阔袖,两襟扣子7—9个,扣子用黑布织成,穿时,将两襟的扣子扣起来。

男子穿的下衣即裤子也是黑布,裤口宽大,一般为1—1.2尺寸。成年尤其是老人,头包长约4—5尺的黑巾,或用一块黑长方形的布合缝,上端打折,顶开圆孔,戴于头上。平时,一般打赤脚,只有过年过节,喜庆日子,走访亲友,才穿上土布鞋或龙凤鞋。

清末民国以后这一时期女子改穿宽阔的唐装衣裤,腰间正面扎齐脚踝的半边围裙。围裙上头以两条印花布带系结于背后,并以两端各约两尺作飘带。壮族男子改穿对襟唐装衣,宽裤子。脚穿土布鞋。男子读书则穿中山装,剪西式头。老年人头扎黑布巾。

1949年以后,壮族地区的城镇居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等,他们的服装紧跟全国的变化,一般都穿中山装、干部服,与当地汉族人民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甚至可以在边远的山区看到壮族同胞西装革履,花裙花衣更不用说。传统的壮族服装也悄悄发生变化。

5、白族服饰

远古时代想必白族的祖先过着群居生活。以打猎、捕鱼为生。以树叶来避寒,遮羞。经考古发现距今三千年前,白彝先民已经掌握纺织技术。剑川海门口、大理挖色鹿鹅山、大理苍山、宾川白羊村等新石器时代遗址,曾分别出土了石质纺轮,骨质或角质针具,证明纺织物开始问世。

白族先民也开始有简单的服饰,当然服饰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一开始的主要功能无疑是保暖、避寒。到了南诏时期,大理地区的丝纺织业已大量出现。“工文织”,含纹纳花的丝织品大增。

1974年云省、大理州有关单位到大理州洱源县三营火焰山塔进行调查,在塔中发现了大理国时期的丝织品,且保存情况良好,经鉴定为白绢一幅,丝绸三块,这对于研究当时的丝织工艺确实是一份难得实物资料。

南诏时期,大凡华贵的衣服,都要用精丝织成的丝、锦、绢缝制而成。南诏王、清平宫的服饰皆用锦绣,外缀虎皮,异常灿烂。在唐代的《南诏中兴二年画卷》中,对所描绘的王族和官员的服饰,作了详细的描述。《南诏德化碑》碑阴载用“二色绫袍”做功臣赏赐品。

《释名·采帛》:“绫,凌也,其纹望之如冰凌之,理也。”轻且薄,以精丝纺之。为了使服饰更加美丽,人们除了在衣服上制作刺绣图案,达到美化服饰的目的。公元800年,南诏向大唐朝廷献演大型歌舞《南诏奉圣乐》,还以别的方式来表达,演员们穿南诏民族服饰,衣裙、鞋帽上彩画鸟兽草木花纹。

“八彩”艺术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向复杂演进。所以说南诏时期白族织染刺绣、工艺美术方面的造型设计水平之高,在我国南方是少见的。它将织、染、绘、绣融为一体,是唐代白族地区纺织业和服饰艺术蓬勃向前发展的显著标志,对研究当时的白族服饰艺术,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南诏大理国时期,白族上层服制、服式的基本形,式相对固定下来,相应的百姓服饰质量也有所提高,出现了刺绣的服饰,绢类面料虽没官家华贵,仍不失质粗形美之感,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服饰有一个显著特点:注重色调与装饰彩染和刺绣较普遍。

服饰的类型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审美观、社会习俗、文化情趣及生产力发展水平。构成白族的“服装文化”。这一文化对以后元、明、清的白族服饰的演变一直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

随着岁月的流逝,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变革,白族的服饰相应也发生了变化。但白族服饰的形成总是受到特定的习俗、风俗和思想方式剪裁、编排。故南诏大理文化在现代白族服饰中遗制犹存,赁白族服饰自成一体、别具一格,始终保持着不同于其它民族的独特传统。?

扩展资料:

一、汉服

汉族是中国的主要民族,汉族的古传统民族服饰是汉服。相传为黄帝发明,西周起汉服已具基本性质,到了汉朝已经全面完善并普及。这一时段直到明末清初,汉族人着汉服到汉朝已有几千年历史。汉服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民族服饰之一。

二、汉服简介

古汉服又称为汉装、华服。既有交领右衽又有直领圆领,袖子分为广袖、小袖、胡垂袖等。汉服通过华夏法系影响了整个汉文化圈,亚洲各国的部分民族如日本、朝鲜、越南、蒙古、不丹等等服饰均具有或借鉴汉服特征。

清朝初年,满族统治者执行“剃发易服”政策,禁止人民穿着汉服,蓄长发。从此古汉服渐渐从人民生活中消失。

由于清廷的“十从十不从”政策,古汉服并没有完全消失,人们仍然能看到她的影子。例如道教、佛教的僧侣服饰就保留了下来。古汉服的影响十分深远,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和亚洲各国的部分民族,如日本、朝鲜、越南、蒙古、不丹等都借鉴传承了古代各个时期汉服的特征。

汉服历史悠久,款式众多,历朝历代皆有自己的特点,但主要特征不变。而汉服又有礼服和常服之分。

其中,上衣下裳的冕服为帝王百官最隆重正式的礼服;袍服(深衣)为百官及士人常服,襦裙则为妇女喜爱的穿着。普通劳动人民一般上身着短衣,下穿长裤。配饰头饰是汉族服饰的重要部分之一。古代汉族男女成年之后都把头发绾成发髻盘在头上,以笄固定,加之以冠,以示成年。

三、汉服特点

汉服的主要特点是交领、右衽、束腰,用绳带系结,也兼用带钩等,给人洒脱飘逸的印象。这些特点都明显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服饰。汉服汉服有礼服和常服之分。

从形制上看,主要有“上衣下裳”制(裳在古代指下裙)、“深衣”制(把上衣下裳缝连起来)、“襦裙”制(襦,即短衣)等类型。

男子常常戴冠、巾、帽等,形制多样。女子发髻也可梳成各种式样,并在发髻上佩带珠花、步摇等各种饰物。鬓发两侧饰博鬓,也有戴帷帽、盖头的。汉族人装饰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喜饰玉佩玉。

四、汉族各个时期的服饰:

1、上古时期

中国传统古籍的观点一般认为,华夏衣裳为距今约五千年的黄帝所制或黄帝时期所制。例如,汉代《世本》记载:黄帝的臣子“伯余作衣裳”、“胡曹作冕衣”。《易·系辞》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之妻嫘祖养蚕制丝,以作衣裳。

考古发现则证实,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遗址、陕西临潼白家村遗址中都发现骨针、纺轮,说明当时人们已会纺布制衣。到了约五千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不但大量发现纺轮,还在陶器上发现大量布纹的印痕。

同时期的遗址中还发现了苎麻、蚕茧。说明此时已经产生了原始的农业和纺织业,用苎麻织成的麻布和饲蚕得到的丝纺来做衣服,人们的衣冠服饰日臻完备。只是,此时期的服装实物,在考古发掘中至今尚未发现。

2、夏商西周时期

这一时期的服装继承了上古时期的特征,并且已有充分的实物可证实汉服的基本特征已在此时确定:交领、右衽、系带为最基本的典型特征,上衣下裳是最基本的式样。在甲骨文、金文的多种字形中,很常见的一种字形的“衣”字即为交领右衽上衣的形象。

河南安阳殷墟出土的玉人亦穿着此种特点的服装,该玉人是中国目前出土的最早、最完整的服饰造型。与交领、右衽、系带的上衣相配的下装是“裳”。上衣下裳是汉服最基本的式样,至今汉语仍然用“衣裳”这两个字作为服装的统称。

3、秦汉时期

秦汉服装基本沿袭战国时期,仍然以深衣为主,大致分为曲裾、直裾两种,都是男女均可穿着。秦汉时期曲裾深衣是女服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服式,这种服装通身紧窄、长可曳地,下摆一般呈喇叭状,行不露足。如穿几件衣服,每层领子必露于外,最多的达三层以上,时称“三重衣”。

由于汉代内衣的改进,曲裾绕襟深衣已属多余,所以至东汉以后,直裾逐渐普及。

由于深衣的普遍流行,穿襦裙的妇女有所减少,但并没有消失,在汉乐府诗中就有不少描写。这个时期的襦裙样式,一般上襦极短,只到腰间,而裙子很长,下垂至地。1957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中发现了襦裙实物。

汉朝时期,中国的文化、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都空前繁荣、强大,汉族由此成为华夏民族的另外一个名字。此时期的服饰礼仪制度也极大完备,并由此出现了一个成语“汉官威仪”来称颂汉朝的服饰制度。“汉服”的名称也间接由此而来。

4、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服装遗俗汉朝,但由于当时的风气汉服的风格变得潇洒飘逸。魏晋的名士们多光身着宽大外衣,或者外衣内着一件类似今天吊带衫的奇特内衣,并不穿中衣,此衣式仅见于这一时代,款式参见《北齐校书图》。

或许受北方游牧民族的影响,中原男子在这一时代也开始流行上衣和裤装。绔、裤互称。由于南方的湿热气候,高齿木屐开始流行。袿衣(杂裾)是魏晋女服中的礼服。

魏晋时期衣冠承于东汉,一秉东汉追求繁华、奢丽的风格,袿衣即是衣两侧有尖角的款式,魏晋时,人们将尖角家常,敝屣旁边加以垂饰飘带。服装看起来一场飘逸,这便是彼时辞赋中的“华袿飞髾”。

5、隋唐五代时期

隋唐汉服开始高端创新发展,但不脱离汉服基本特征。隋唐妇女的主要服式仍然是襦裙是裙、衫、帔的统一。女性当中十分流行齐胸襦裙,即把下裙提至胸上的裙子,搭配以披帛。

贵妇当中,也穿钿钗礼衣。汉服工艺装饰普遍使用花卉图案,其构图活泼自由、疏密匀称、丰满圆润,颜色大胆。这时服饰图案的设计趋向于表现自由、丰满、肥壮的艺术风格

唐代男子服饰,以幞头袍衫为尚,幞头又称袱头,是在汉魏幅巾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首服。官吏除穿圆领窄袖袍衫之外,在一些重要场合,如祭祀典礼时仍穿礼服。

礼服的样式,多承袭前朝旧制,头戴介帻或笼冠,身穿对襟大袖衫,下着围裳、玉佩组绶等。五代时期服饰基本筵沿袭了唐朝服饰,无太大变化。

6、宋朝时期

由于宋代初年的政治风气,汉服不再艳丽奢华,而是简洁质朴,宋朝汉族男子服饰沿袭了大襟右衽交领和圆领这两种传统服饰式样。

宋朝汉族女服在沿袭上一代的基本制式的基础上,相比男装要富于变化些。宋代的褙子为长袖、长衣身,腋下开胯,即衣服前后襟不缝合,而在腋下和背后缀有带子的样式。宋代中后期国家富足,人们的服饰也开始奢华起来,人们大多穿起了丝绸。

7、元朝时期

元代虽然是蒙古人建立,但是蒙古人并没有推行类似满清的剃发易服政策,故此民间服饰仍然是汉服。元朝宫廷的官员和士庶的日常服装多为窄袖长袍,蒙古妇女也穿长袍。而中国妇女仍着汉服,其中襦裙较为流行。只是在风格上蒙古服装和汉服多多少少都受了对方的影响。

8、明朝时期

明太祖朱元璋推翻元朝后, 诏令天下“衣冠制度悉如唐宋之旧”,因此明朝服式恢复了汉服传统。男子服饰基本沿袭了大襟右衽交领和圆领这两种传统服饰式样。但又吸收了一些元代服饰特点,发展出曳撒等特色服饰。明代妇女的服装仍以襦裙为主。

需要说明的是,明制女袄、女衫较有特色也很流行,外衣多为收袖口的琵琶袖,袖口可有缘边领子加护领,下裙多配马面褶裙和普通褶裙。除了一直流传的衫、袄及裙子外,还流行霞帔、褙子、比甲等新鲜样式,衣服的多变与款式做工达到一个高峰。

明代的男装,大人多穿宽大的直身,头上戴四方平定巾,一般平民穿短衣,裹头巾。这个时候出现了一种六瓣、八瓣布片缝合的小帽,看起来很像剖成半边的西瓜。

本来是仆役所戴的,但是因为戴起来很方便,所以就普遍流行起来。这就是清代「瓜皮小帽」的前身。明代也开始流行用金属扣和纽扣,但系带依旧存在。

9、清朝时期

1644年满清入关,推行了剃发易服政策,禁止穿着汉服,使汉族传统的服饰制度被迫中止。

汉族妇女在康熙、雍正时期还保留明代汉服款式(十从十不从中:男从女不从),时兴小袖衣和长裙;乾隆以后,衣服渐肥渐短,袖口日宽,再加云肩,花样翻新无可底止;到晚清时都市妇女已去裙着裤,衣上镶花边、滚牙子,一衣之贵大都花在这上面。

为保护文物衣冠,汉族各阶层人士以各种方式反抗清朝政府的政策,各地人民屡次起义反对剃发易服政策,但都被清政府镇压了下去,酿成了扬州十日的惨案。

清代的农民起义,如白莲教、太平天国、捻军等都大量穿着汉族风格的衣服。有些太平军将领拒绝混入满清元素的服装,有的宁愿穿直接着戏服作战。

10、民国

1910年(宣统二年),资政院议决剪辫易服案,中国各地各族人民开始群起剪辫。遭清政府禁制的汉、回、苗等各族服饰文化也有人主张恢复。

由于民国时期主张向西方学习,当时中国人正式改穿西式服装,女人的衣服也有原来宽大的长袍加入西方剪裁变为旗袍,大部分汉人渐渐以为西洋剪裁融合的旗袍、马褂即是传统的满族服装。

11、现代

在今天,部分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而开始思考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修补与复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有志者加入了复兴汉文化的队伍当中,但社会依旧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各种各样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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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大理寺是一个什么部门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唐前期,大理寺所能处理的只是在京百官司官吏和“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的罪案,其余徒以上罪案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可见唐前期大理寺只是与京兆、河南府共同分享两京地区的司法政务处理权。

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大理寺正断,刑部详覆之后,再以奏状向皇帝报告,最后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出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之后经德宗朝、宪宗朝,该制度又有所反复。直到穆宗朝方才实现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的机制。至此,唐代司法政务必须经大理寺正断,刑部复核的新机制形成。大理寺也由唐代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成为皇帝处理天下奏狱的具体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

大理寺机构设置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隋唐时期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

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1.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2.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代废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职权大为提高,不过明代有一点特殊,它的特务机构即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特别发达,故至明中、后期时,基本对官员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处罚、行刑范围大大超过了刑部。

清代虽然废除了明代的特务体制,但满人岐视汉人至甚,虽不象蒙元一般将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满汉界限还是很分明的,汉人民众包括官员,基本由刑部处罚,但对于满人(其时称为“旗人”)只能由全满人担任的“步兵衙门”和“宗人府”来处罚,汉官不得过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

百度百科。刑部